- 关于修改部分国航国内公布运价使用条件的通知
-
国航各销售代理人:
自2010年9月1日(以出票日期为准)起,国航对部分国内公布运价使用条件进行修改,具体修改内容如下:
一 变更航班\日期
L\L1舱票价客票,每次更改收取20%的改期费。
二 变更子舱位(不改变舱位等级)
1)低舱位改高舱位,补收实际舱位票价差额。
如客票改期与低舱位改高舱位同时进行,则只收取实际舱位票价差额。子舱位变更后如需改期,按子舱位变更后的舱位规定执行。
2)A与A1,M1与M,H1与H,K1与K,L1与L,Q1与Q,V1与V之间的舱位变更,需补齐差价,例如:M1变更至M,K1变更至M,Q变更至M1,需补齐差价。
三 自愿退票
无论是否办理值机手续,使用F\A\A1头等舱票价,C\D\Z公务舱票价,J\Y\B\M\M1经济舱票价的客票,收取5%的退票费。此前下发的业务文件中如与此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,以本通知为准。
使用L\L1舱票价的客票,收取30%的退票费。2010年9月1日以后可在定座系统中查询,指令为“PFN:票价规则号/CA”,如:PFN:FC1A/CA,票价规则号可通过FD指令查询,具体内容以系统查询为准。
特此通知






